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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州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阿府发〔2007〕16号)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负责指导州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加强全州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宏观指导;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代表州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按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六、根据州委授权,负责州属企业在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和管理。
七、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对各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州委、州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