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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28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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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5年5月21日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杨克宁
2015年6月15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强化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建设创新型阿坝,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速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阿坝州科学技术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
第三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阿坝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的评选和评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州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特色产业开发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三)在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的直接实施者。
第八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突出贡献的;
(四)在阿坝州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从州外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新模式、新工艺、专利等,在阿坝州内的工业企业、农业、公益事业中实施推广应用,较大地推动了我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十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五年评选奖励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1次,每三年奖励1次。
评审规则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5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20%,可以空缺。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二条 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员不超过9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受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
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
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人民政府;
(二)州直有关部门;
(三)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四)经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单位限额推荐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已经获得州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已申报阿坝州科学技术奖并明确为不予授奖的;
(三)当年已申报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
(四)在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按学科或专业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科或专业评审组。
学科或专业评审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按照州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对学科或专业评审组作出的初评意见按照州科学技术奖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议、批准,通过审议、批准的奖励项目在全州范围内予以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期限为30天。
第二十条 公告期满,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州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与州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参评项目、项目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标准为30万元。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标准为:特等奖8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奖金标准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80%,其中获证书的主要完成人员奖金总额不得低于60%,对项目做出直接贡献的其他人员奖金总额不超过20%。各获奖单位(组织)不得将奖金挪作他用,可配套奖励获奖人员。
第二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阿坝州志,并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向州人民政府申报州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阿坝州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外国组织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对推动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7年12月17日阿坝州人民政府公布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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