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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7-28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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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5年5月21日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州政府令第33号公布,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州科技奖励在奖项设置、奖励范围、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处理等方面提供法制保障。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现行的《办法》)(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26号)于2007年修订后公布施行,其施行以来,有效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创业热情,催生了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科技成果,促进了我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目前,由于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新修订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不相吻合,为此,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要求州科技局牵头切实抓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二、州科学技术奖的奖项设置
州科学技术奖分为三类: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
三、州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
《办法》规定,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阿坝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四、州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条件
《办法》对各类不同的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条件分别规定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报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重大研究成果,对推动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在科学技术创新、特色产业开发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直接实施者;在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方面属于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国家名优新产品称号和著名商标的直接实施者。
2、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运用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且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有重大创新、贡献突出的;在阿坝州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在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时间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申报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的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在加速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从州外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新模式、新工艺、专利等,在阿坝州内的工业企业、农业、公益事业中实施推广应用,较大的推动了我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州科学技术奖评选奖励及授奖项目、单位、人数的有关规定
1、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五年评选、奖励1次,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人,若无人选,可以空缺。阿坝州科学技术进步奖、阿坝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审1次,每两年奖励1次。
2、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3、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1项,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奖励项目总数的20%,可以空缺。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7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
4、州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每个奖励项目的授奖单位及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授奖人员不超过9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三等奖受奖单位不超过2个,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六、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机构及评审要求
《办法》规定,州科学技术奖可由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经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推荐。
七、州科学技术奖的授奖方式
《办法》规定,杰出贡献奖由州人民政府报请州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奖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技合作类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八、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异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办法》细化了异议处理要求。《办法》规定,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异议未经处理的拟获奖人选和项目不得授奖。
《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办法》规定,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阿坝州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参与州科学技术奖评选、评审活动的人员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