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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
发布时间:2015-07-01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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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州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xml:namespace>
二、项目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审批对象:州国资委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四、办理依据: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第八条;
2.《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细则》(阿府办函〔2007〕321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五、申报条件:
1.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坚持依法操作、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坚持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3.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涉及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报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州级财政部门后批准;
4.申报材料齐全。
六、申报材料:
企业向州国资委申请审批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需申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1.转让方应向批准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立项的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决议及公示结果;
(2)转让标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等;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及需要提供的其他产权权属证明;
(4)企业近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含行政许可事项),需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文件;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改制涉及的产权转让立项,纳入改制立项一并申报。
2.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一式六份,并提供电子版,原件不足的需提供复印件。
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转让底价的确定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5)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8)批准机构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七、办理程序:
1.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材料不完整的进行一次性告知;
2.办理科室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交分管领导审阅;
3.提交委务会研究;
4.根据委务会研究意见,办理科室向州政府请示;
5.根据州政府审批意见制作批复;
6.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
八、办理地点:州国资委产权监管和投资规划科
九、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0837-282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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